关于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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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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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 认定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上海浦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接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速度快,保证通过率,咨询热线:18816569218。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由正常税率的25%降为15%来征收,实施期为三年。浦东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材料受理时间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总体安排和部署,认定材料受理从2015年3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7月1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在5月底、7月底分二批进行认定。望符合申请条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尽早和我们联系。

  三、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应做事项和应准备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 计报告及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 所名录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名单”(2008-2011年度名录),如不在名录的中介机构必须到上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高新技术企业代理业务流程

  1、咨询师上门考察并出具高新认定规划,确定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
     2、根据协议由我司上海浦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认定材料的规划及实现。合作企业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即可。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规划。  
     (2)高新产品收入规划。
   (3)企业研发费的规划。  
   (4)成果转化能力的规划。  
   (5)企业研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规划。  
   (6)企业财务规划。  
   (7)企业增长性指标规划。  
   (8)企业总体情况规划等。

3、网报及提交材料并受理。

(1)材料整理完成并定稿以后由我司上海浦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协议进行高新材料的网上申报。
     (2)网报通过以后由我司整合所有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并报送到区县科委。

  4、材料审查阶段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四)、(五)款进行复核,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5、公示、备案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将认 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新的证书编号后,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 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6、认定企业更名

  (1)参加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认定。认定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认定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

  (2)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的企业登陆“上海科技”网站或“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的“在线申报”栏目,在线填写、打印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企业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表格并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交至各区县科委、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经核查无误后提交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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