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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力推科技与经济结合:鼓励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成果

2016-02-18 15:59

创新主体可自主转让科技成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15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汇聚众智提高公共决策水平;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专家表示,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研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障碍仍然存在,此次会议决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决策 鼓励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成果

  会议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对此,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劲表示,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动力机制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运行机制的根本,对转化系统工作起着直接原动力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领域转化,释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国有企业中的庞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潜力,是一项重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增强科技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现状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动力不足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研与市场的需求结合不紧密,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障碍仍然存在,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的措施还不到位。在现行科研评价机制的导向下,科研人员片面追求专利的数量,而对其创新性、市场应用性等实质内容重视不够。

  以高校为例,一般来说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转移,即以专利、论文等为主要形式的显性知识的转让和应用,主要体现为高校通过转让技术专利所得的收入;二是技术服务,即高校科研人员应用自身掌握的技能等内在的隐性知识为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主要体现为高校从社会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科研经费)。

  “事实上,综合‘专利许可收入’和‘从企业获得的研发经费’两项指标来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还算不错。但这仅仅停留在数量增长很快,真正能够转化和应用的专利不多。”华东某高校人士表示,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以定制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为主的,向企业转化的主要渠道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发、没有产权形式的隐性知识,而显性的、有产权形式的、原创性探索性研究成果的转化规模明显不足,突出表现为高校专利转让率偏低。

  “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人员的考核,不乏会出现为职称等原因写一些‘泥沙俱下’的科技论文来发表。不过,以自己来看,‘去伪存真’刨去含金量低和短期内确实难以转化的外,100项科技成果之中至少还有30至50项。但是仅仅这些,真正能落地的也就十多项。”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转化医学研究与发展中心研究员尚鹏博士坦言,由于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出了问题,导致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另外,科技成果和企业对接渠道目前还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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